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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建筑陶瓷工业园区投资政策

  为了加快陶瓷建材工业园区的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县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参与园区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鼓励县内外投资者采用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合作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方式,投资陶瓷建材工业园区建设。

  第二条:陶瓷工业园区(一期)面积500亩。县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工作。从优出租出让土地,企业用地可按每年每亩2000元--5000元收取土地租金,或按100元/平方米以下的价格出让土地。首家入园的企业实行零地价。

  第三条:入园投资者享受不同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中县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

  (1)园区内新建年生产能力在200万平方米—300万平方米的中、高档墙地砖生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财产奖励。

  (2)园区内新建年生产能力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中、高档墙地砖生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享受财产奖励。

  (3)首家进入园区并建成一条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中、高档墙砖生产线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八年享受财政奖励。

  (4)园区内其它设施(如水站、电站、煤气站、模具厂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财政奖励。

  第四条:凡引进外商投资,自外商投资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外商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第五条:陶瓷工业园区内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授权行使县一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实行一道门服务。凡属县一级审批事项,园管委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统一组织到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园管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转报并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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