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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是加速经济发展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为构筑大开放、大招商格局,动员社会个方面加快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引进、促进应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施加,特制定本政策,重点对引资、投资新上工业项目和进行旅游开发者给予优惠和奖励。 一、奖励投资者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40%奖励企业。 入驻县工业园区和难河种、大临河、蔬菜加工园区的,前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后三年按40%奖励企业。 2、新办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入驻县工业园区和南河种、大临河蔬菜加工园区的,前三年按七贡献地方财力的80%后三年按60%奖励企业。 3、兼并(时间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先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4、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营运后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二、奖励引进者政策 1、个人引进县外无偿资金(上级业务部门各类专项资金除外),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的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个人;职业条件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同),按2%一次性奖励个人。 属单位引进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单位。 2、个人或单位引进县外有偿资金(我县金融机构贷款除外),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使用年限为一年的,按引进额的0.5%进行奖励,二年的按1%的,三年以上的按1.5%奖励;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除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外,再给予低于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70%的奖励;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由收益单位与引介者协商奖励金额。 3、个人引进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非职务条件的,连续三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3%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三年每年按1%奖励个人。 属单位引进的,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贡献地方财力的3%一次性奖励单位。 4、个人或单位引进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新办或技改项目字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按其贡献或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奖励引进者。 5、属两个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前头部门获40%,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 6、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引进人奖励资金不低与奖励总额的50%。 7、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国100强企业或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项目,在我县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企业或项目投产后),除享受本政策上述规定的奖励外,县政府一次性经理引进者100万元人民币。 8、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均由个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的税。 三、用地优惠政策 1、对能够履行行政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在足额制服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医院的前提下,采取土地做价入股、租凭方式进行补偿。土地作价、租金表准不低于当地三年平均亩收益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2、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收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除享受本政策投资者相应条款规定的奖励外,连续二年每年按起贡献地方财力的20%奖励企业。 3、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不产生经营收益的,给予50%奖励。 4、凡入驻园区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0%;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0%;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40%;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60%;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 四、收费优惠政策 凡引进我县外项目,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项目在建设其间一律实行税外无无费制。许办理的个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凡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前五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后无年减半收取各种规费。 五、优质服务政策 1、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办全统,限时办理”制度。凡有效文件、材料具备的,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协各审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2、保护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宜。对引资新办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各种收费和一般检查活动等必须报经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后责成引资协调进行,切实维护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公安部门责成转人负责新企业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扰外地投资者的行为。 3、投资商自愿落户办理城镇户口的只收工本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六、政策兑现 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局引资领导组负责,县招商办具体承担。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奖励资金由具财政或收益单位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认;对引进者的奖励,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招商办,申向县招商办申报,县国土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物价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县级所有奖励,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七、有关说明 1、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我县民间投资者奖励、用地优惠和收费优惠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已出台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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