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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①凡来宁投资者可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土地部门和用于人员安置的土地补偿金外,属于地方国土收入部分收缴县财政后可全部返还。 ②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可通过租赁或“四荒”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税收政策 ①投资者新办的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企业、创汇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运营之臼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投资者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鼓励县内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县国有企业,企业兼并后接收原企业50%以上的职工,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县政府批准,三年内由县财政给予返还,接收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两年内由县财政给予返还。 ⑤所有来宁投资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前三年免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到五年内减半征收,属于高新技术潜力产品的项目,免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它政策 ①凡来宁投资者,在水、电、通讯方面减化报批手续,优先供应并提供优质服务。 ②水、电、通讯方面的计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用水大户可给予优惠。 ③完成合同签订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引资到位后均按(2000)19号文件的引资奖励办法实行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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